法院要求拆迁公司或评估公司提供案件相关资料时,这些公司是否有权不予配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11:54
我是原告方,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去相关部门调取资料,结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请问这些部门是否有权这样做,我又应该如何做?谢谢!!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证据”部分规定,当事人无法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收集,因此法院调取相关的资料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有关方面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批评罚款,如果是单位的可以提请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罚款、以及行政处分还可以对有关上级单位提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司法建议。

无权不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