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五常对武德的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6: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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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富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而独树一帜。在促成这一特色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思想因素中,儒家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同时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制律原则,把违犯道德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在律典及其他刑事法律中固定下来,并把儒家的伦理原则贯彻于司法实践,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封建道德教化。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儒家的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作些探讨。

一、儒家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

(一)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及基本内容

中国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先秦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孔子的伦理学说的提出,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初步建立的标志。孔子伦理学说的内容极其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以“仁”为基本范畴的伦理思想体系,二是以“孝”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孔子对“仁”的本质含义解释是“爱人”[①],并把“仁”与“孝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②]“爱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原始社会氏族血亲之爱自然感情的遗留,孔子把血亲之爱延伸到一切社会群体,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③]把“爱人”扩大为社会人际关系遵行的普遍原则。孔子对儒家伦理学说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中国封建道德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组成的规范体系,“三纲”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忠君”、“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