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专家,房屋转让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0:46:59
我在07年11月租了一间40平方的门面房,有转让费,合同签订的是一年,经房东同意格成两间,今年5月我将其中的一间转让给另一方,房东知道,我收取了转让费,而且08年5月到08年11月的房费是房东直接收得,08年11月,房东要收回全部房间,包括我们的房屋。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只是三方坐到一起有个口头协议,我和另一方签订了一个转让协议,另一方将我们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说是我没有达到他们长期租赁的目的。想问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我们要准备什么证据?我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我在他租房的时候已经告知,我本身也是租房的,同时协议上没有写明保证长期租房,只是说明我的合同到期后,他和房东再签合同,与我们无关.当时他要和房东签合同,房东嫌麻烦,说到期以后再分开签,所以才有了一个转让协议,而且房费是他直接交到房东手里的

如果另一方单纯是要求退还转让费,你和另一方之间的合同期限没有超过你和房东之间约定的租赁期限,你可以不理睬他们,他们要求是不合理的。直接上庭应诉就可以了。
提交最好的证据就是你问房东拿房东和另一方之间房费收据,之外,你现在以房东允许你和另一方出租为内容,立即跟房东签订一份协议,提交法庭。
我相信房东是愿意配合的。

根据合同相对原则,你们是违约(前提是你们在他租房的时候没有告知,你本身也是租房的,同时协议上有写明保证长期租房是你们应付的义务),那他们要求赔偿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你说的转让协议是怎么回事?法律上的“转让”可是跟租赁完全不同的。你说的是转租吧。

问题的关键是你的转租协议是怎么约定的,有必要的话建议你带着协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