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长做民事案件原告的代理人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0:51:12
(因为他曾也很没人情的对他姐夫!他姐夫当时和他赊帐时后来由于他的料不好他离开了他那里到别的地方赊,但他的内弟却去和他到的那店说叫那个别赊给他说他都被他拖死了!说他是没钱还的!害得那人都不敢赊给他了!只得用现金买的了!那时他家里也穷呢!他逼得买了猪去了把钱立马就还了钱那个人!那个说早知你的钱那么爽快我就赊给你了!他问为什么不赊时!那老板才说原来他的细舅来踩过他的场!后来他们还发生了好多没人情的事所以他们就反目成仇了!)

他受权给他的朋友(司法局的局长当他的受理人)上庭.
他传票的起诉书是说我妈欠他钱不还,无视法律的存在,
他就说我们写给他的那张欠条作为证据
怕的是法院能在画掉的账上说我家欠他的钱
我查过了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以本人的名签的欠条是无法律效力的,不知儿子签的法院会不会认定我家欠他的呢
还有就是可以反驳他的上诉的吧那样就轻松多了

我看不合法,司法局长的身份可做诉讼代理人嘛?

哪些人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哪些人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对于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诉讼代理人。还有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这是一条弹性规定,至于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司法活动中由法院决定,现实生活是多变复杂的,做此规定符合我国国情。

弹性规定 向法院申请取消其代理资格。

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