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问题我不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26:50
1。1945年国共召开重庆谈判时共产党要求国民党结束训政实行宪政 请问训政和宪政的含义及其差别
2。普通法制定和修改需要多少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和通过?和宪法的一样么?地方行政法规需要全国人名代表大会通过么?
谢谢啦~~

1训政: 孙中山曾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军政结束后,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的任务是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宪政时期。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并规定公民的义务。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2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法的特定程序。从制定来看,一般要成立专门的立宪机关。我国1954年立宪时,就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现行宪法也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起草,经过全民讨论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从修改来看,程序也很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