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的错还是公司的错,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57:26
我于2005年7月10号毕业来公司报到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当时合同是两份,公司说要拿到总部盖章就没有给我们,我一直工作到2008年7月份,当时公司让续签合同我没续签,但一直也在上班,8月13号我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解除劳务关系,希望办理各项手续,人资部说需经总经理同意,于是当天我写了一份辞职报告交给老总,他当时看了看没接,又递给了我说公司现在缺人让等几天,于是我又工作了一个月再去找他,他还是说缺人,等招聘的人来了再办,我又工作了两个星期,见招聘的人一直不来,新单位又让报到于是就走了,当时是9月25号,到11月15号我回来又去找人资部主任他说不给办,得老总同意,去找老总他说当时招聘的人还没来就走了,是强行辞职,不给办(其实公司也确定不了招聘的人什么时候到,直到现在也没来),还推说人资部的事他不管,其实人资部就是听他的。我现在档案、户口和各种保险都在公司里转不走,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公司的做法不对还是我的做法不对?希望尽快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公司的做法有几处是违法的:
1、以盖章为由不给劳动者合同,使得劳动者维权时没有证据,此违法一
2、在三年合同到期后以招人为借口拖延劳动者的辞职,占用多余的劳动,此违法二
3、没有给劳动者办理档案、户口、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此违法三。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合同期满以后,因此这属于合同的自动终止,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公司给你办理档案、户口、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是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给你制作并发放符合规范的劳动合同终止文件,并要求公司办理档案、户口、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你完成了你的程序,是可以随时离职的,但应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和关系的转移等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你现在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公司还拒不履行,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你肯定在理,不用怕的,呵呵,寻找一下专业人士问问

可以申请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