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方面的烦心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2:18:46
1 解除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1月4日,按理来讲员工每个月底领取前一个月的工资的,可是公司到了11月4号才发放9月份工资,然而这个时候却硬要员工签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不签就脱着不发工资,请问在这种情况签的有没有效果!
2 工作期间公司没给交正规的社会保险,却从工资里面扣除了一百快钱说是入了意外保险,并且出示不出有效证明,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退还着一百快钱并补交上相应的社会保险呢?
3 如果第一条无效的话,那么在单位解雇我们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我们多少经济补偿金?
4 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时间 2008年11份的

公司没有依法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存在拖欠和工资的情形,你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求你们签订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若能体现是应公司要求的,则与解除通知书具有同样的效力,你还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现在你还没有签订那个书面合同,可以直接给公司发个解除通知书,然后去申请仲裁。

如有劳动争议可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保留证据,申请仲裁。

1、千万别签,他拖吧,到时候以拖欠工资将公司告到劳动局去,你还能得到二倍工资的劳动补偿金;
2、正式职工必须得办社保,不办的话你可以告到劳动局去,当然如果你不想到该公司上班的话,你能得到二倍工资的劳动补偿金;
3、不管在哪儿,你的依据就是新劳动法,不用怕那些无良老板

千万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