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行政法学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41:37
甲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乙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
2007年3月4日,甲某从乙某处借来一辆山地自行车,结果因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交警丙某查获,交警丙某要求甲某出示身份证,但甲某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所以交警丙某只能询问甲某基本情况,甲某则将自己的姓名、年龄等情况如实的告诉了交警丙某,因违法事实确凿,交警丙某遂对甲某作出当场处罚50元的罚款,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然后要当场收缴50元罚款,丙某对该处罚表示不服,拒绝接受罚款处罚,交警丙某遂扣留了甲某的自行车,让甲某自己去交警队接受处理。但2006年8月12日甲某曾因小事将一陌生过路人打成轻微伤,听说此人已经报了案,所以甲某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查一直不敢去交警队接受处理。但自行车系甲某向乙某所借,乙某频频催要。2007年4月4日,乙某要甲某去把车子偷回来,如果不去偷就叫人砍他。甲被逼无奈,只得偷偷溜进交警中队大院,把自己被交警扣押的自行车骑走,还给乙某。2007年4月20日,车主乙某因为寻衅滋事被派出所当场抓获,在审查中,乙某交待了自己2007年1月5日的一起价值600元的盗窃案,并检举了甲某从交警中队偷走自行车的事情。2007年4月29日,甲某害怕事情可能会败露,主动向交警大队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殴打他人及偷走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为480元。交警大队认为甲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遂以盗窃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请问:
(1)交警丙某可否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为什么?
(2)如果交警丙某可以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那么交警丙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3)对甲某偷走自行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4)对甲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可否进行处理?为什么?
(5) 如果可以处理甲某,对甲某是否可以仅作出拘留处罚,而不执行拘留?为什么?
(6)对甲某量罚时应该考虑哪些情节?
(7)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时应该考虑哪些情节?
(8)交警大队可否对甲某的盗窃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在甲某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否则不可以
2,可以的情况下并履行法律程序是合法的
3,应视为盗窃因车在交警队的监护之下,如果丢失负有赔偿责任,造成交警队480元损失
4,如果被害人报案就要进行处理,没有并且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不处理
5,从时间上看交通违法2007年3月4日,殴打他人2006年8月12日,偷车2007年4月4日,甲某省于1989年4月4日由此可见前两项由于甲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决定处罚但不执行,由于甲主动交待打人实施属于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盗窃起点应为800元明显不足但是可以治安拘留
6,年龄,自首,乙的胁迫
7,被抓获所犯行为,自己交待的行为,教唆甲的行为,并且包括甲偷车的行为也要承担
8,交通队只能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其他由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