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交到检察院又被退回公安局一般什么原因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9:23:18
不好意思上面有个字打错了,是不久我的朋友被抓了,那个词打错了。
建议你先去公安问问这个案子是如何定性的,目前来看检察院退卷的原因是要求公安补充侦查,也就是说事实证据衔接的有缺陷,请个律师还是有必要的,新律师法推出以后律师有自主侦查权了,能翻翻卷看看细节,前因后果不是说说听听就是那么回事了,你朋友的案子不是你理解的那么简单,举证很复杂,很难。
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于立案.看守所最多关半年.时间一到要吗判要吗放.现在关里面是走法律程序.这种情况是赶紧找关系,可以办取保候审.你可以找律师,律师有资格见当事人.法院起诉了也可以为其辩论.律师一句话很有分量的.
案子交到检察院又被退回公安局,是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法律依据:
一、退回补充侦察的原因: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诉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诉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