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45:54
一、甲乙发生争执,乙怕吃亏而逃跑,甲在后追赶。乙的父亲丙见此状,冲上去并从后面抱住了甲。甲(不认识丙)为追上乙,将丙的手掰开以摆脱丙,丙未站稳而倒地,后脑勺磕在路面而死。请问刑事上如何定性?

二、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即“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每问不少于200字,如回答妥当,选为答案后另加100分

我司考是440分哦,所以相信我的答案吧~~

1、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道题的主要争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不应当预见且没有预见。所以主要是考察:掰手、丙未站稳而倒地、死亡,是否是乙应当预见的。预见的标准是:如果乙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人,就采用乙的那个较高的能力,如果乙的预见能力比一般人低,就采用乙的那个较低的能力。没有说明就用一般人的标准。一般人的标准其实主要根据法官自己的经验,在司法考试中就要看历年的真题里有没有类似的例子。我记得有个典型例子是,甲和乙纠纷,打了乙一拳,乙患脾肿大之类的,被甲打死了,甲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甲虽然不知道乙有那个病,但是他应当预见到,打人一拳是有可能把人打死的,所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也有点类似,乙在追杀甲的过程中被丙抱住,一定是急于摆脱、掰手时一定用力了,而且是在奔跑过程中,丙才没站稳,他应当预见到,这样的暴力有可能导致人受伤的,所以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司考中很少搞什么意外事件的,除非他真是明显非常无辜,所以在你犹豫不定时,一般选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规律同理适用于间接故意)

2、140是一般条款,其它是特殊条款,140的标准好像是销售金额5万元吧,我随便举个销售假药罪,记得好像是危险犯,所以如果有人销售假药,形成了危险了,同时销售金额又达到5万元,那么就同时符合了两个法条,这时候就看那个法条处罚重,如果140重,就定140的罪,如果销售假药罪重,就定销售假药罪。
这个规定经常有人争议它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有人说法条竞合,因为法条之间是包容交叉关系,有人说是想象竞合,因为从一重罪处罚。法条竞合是特殊优于一般的,也就是应该按特殊条款定罪处罚,按照这个原理,如果同时触犯140和其它犯罪的话,不该从一重罪,而应当按141-148定罪。
我觉得它是法条竞合的例外情形,也就是它是法条竞合,但是法律硬性规定从一重罪。

不知够了200字没有···

回答如下:
一、意外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别。即犯罪行为既符合141条的规定,又符合142至148条规定的,按照142条至148条规定的较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