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劳动局投诉电话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0:22:26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办事程序
(劳动局)2006-09-24
个人和组织均有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举报(检举)或投诉(控告)。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布举报、投诉信箱(含电子信箱),接受电话、信函(含电子邮件)或当面举报、投诉。
1、我市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为:87338091(或12333);
2、我市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扬州市友谊路49号(邮编:225002)。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必须据实提供被举报、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等举报、投诉内容,要求投诉人实名投诉并提交身份证和基本证据。
接待当面口述举报、投诉时,应要求举报、投诉人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投诉人无法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的,应详细询问举报、投诉内容并进行笔录,由举报、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举报人拒签的,应注明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受理举报、投诉,应于当日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举报登记表》,报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批准受理:
1、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
2、有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内容;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4、属于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经审核,举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举报、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2、举报、投诉的内容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3、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坚持举报、投诉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4、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要求其补充明确;举报、投诉人不能补充明确的,留存备查;
5、投诉人缺乏必要的身份证或基本证据的,要求其补充提供。
五、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应举报人要求,劳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