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成立,法院要求对方08年6月份赔钱给我,对方到现在没有给钱,请能者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3:27:21
我在一家购物中心租赁了个门市!
交纳了租金与保证金。
由于商场迟迟不开业!
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我告上了法院!
经过法院的调节。
我跟购物中心达成了解除合同的约定!
法院调解内容:对方应把租金与保证金于08年6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给我。
可是对方并没有按照调解内容办理。
于是我7月份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
但是法院执行局的有关执行员到现在也没有执行。
并且我的执行申请被放在他的办公室里。
在法院的咨询大厅根本查不到我的执行申请。
从6月29日至现在已经很久了。
到现在对方也没有返还钱的意思!
请问我目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首先,各个法院不一样,对于你申请执行录入系统的时间不一样,有可能你的执行案子正在做而没有录入电脑系统呢,所以查不到,当然也不排除中间出现什么操作错误而导致没有将案件及时录入(譬如丢失)。那就要找他们毛病了。
且说正在执行中,如果确因没有执行线索的问题而不能执行,那没办法,只能等或者自己去找财产线索。如果确定是因为执行员办事不力而导致案件积压不能执行,可以去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法有相关规定)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申请强制支付令啊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这是在改革开放、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向上级法院投诉其执行局“行政不做为”就行了!

你如果找到商场的账号有钱 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楼的说法可行

首先可能的话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