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造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23:32
背景材料

1992年8月19日中国某金属材料进出口总公司(下称金属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某地经济开发实业公司(下称实业公司)签订编号为“金实92-05号”的购销合同,约定金属公司以每吨3050元的单价供给实业公司日本产的钢材10000吨,总计货款3050万元。同年10月20日前船运至中国某港,船舱交货。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将货款20%的定金转到金属公司指定的银行,实业公司接到启港通知后,再支付20%的货款,其余货款在船到指定港口5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合同还对产品质量、包装等事宜作了具体
规定。同年8月22日实业公司付给金属公司定金600万元,金属公司出具收据,并注明为“预付钢材定金”。实业公司预付定金数额比应付定金少10万元,但金属公司至诉讼之前均没有提出异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后,金属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92年12月15日实业公司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

1.金属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实业公司付给金属公司的“预付定金”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该纠纷应怎样处理?

只要答出一道问题我就给分 答对两个以上多给加分

1、合同有效,金属公司已收定金并出具了收据,视为以实际行动做出了承诺;
2、这里有个字的问题:是“定金”还是“订金”?前者有法律效应,后者没有。如为前者,预付定金视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3、金属公司交货并承担实业公司损失或双倍退还定金。

以上依据参见《合同法》。

合同有效,如果是定金就必须履行合同,实业公司可以在少收到10万定金的时候提出异议,但如果没有提出,就应当在合同期内履行,单方违约要看合同中如何约束的,未约束的话应该是赔偿2倍定金,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一定数额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