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火急!!!公诉案件怎样将刑罚降到最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10:49
关键看两点。一点在于数额。数额上最好不要过500元.至于你那个手机,你一方面就应该说,这个财产你被盗之前已经放弃所有权(也就是不被盗也打算抛弃之了,对于无所有权的东西是没有盗这个概念的)。你之所以报案是因为别的被盗物品。还有手机的估价要尽量往低。其他财产也是。第二点就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一个是投案自首(是减免刑的条件),一个是情节显著轻微(比如你说我们是好朋友,只是恶作剧)。这个东西最后如果要判,要移交法院。根据你现在的情况的话。估计不会判,或者轻判。因为那个所谓的半年是有期徒刑的最低限。而你同学的情况还肯能会判管制或者拘役。如果判拘役的话一个月就会出来。管制根本不用进去。1楼说的很搞笑,这个是公诉案件。与受害人是否追究无关。只所以用刑是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对受害人已经产生的危害。
你作为受害人,你可以写一个书面申请,就说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注意,这里“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是“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受害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态度很关键,如果受害人主动要求不予追究,公安机关也认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公安机关如果作为犯罪处理也是合法的。因为,司法解释和法律法条规定的“可”是或然性的,即本案中如果犯罪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受害者也原谅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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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4
第六条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