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火急!!!公诉案件怎样将刑罚降到最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10:49
女朋友的包在球场被盗,包里有手机、电子辞典、学习机、眼镜、证件等,被盗后我们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做了笔录。最后经学校保卫处查到是本学校一大一学生所为,而且在被查到前已通过丢弃后发短信告诉在哪的方式归还了包和证件,还通过手机充电器和50元交换了电子辞典和学习机眼镜等,也就是最后算是偷盗的就是一部手机,我们以为学校保卫处查到并归还了失物并等学院最后处置就了结了,但事实并没这么简单,由于一开始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当地派出所非要再将犯事学生叫去再录一次笔录,并且由于犯事学生又带有盗窃又带有恶作剧的性质很难给案件定性,派出所那边也在讨论,但如果盗窃罪名成立的话,按手机的价值,可能要被判半年有期徒刑,而且必然被学校开除,感觉这样对一个大一学生太残忍了,不过听派出所一位副所长说他们打算先等学校意见,而且应该会采纳,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方法能将此学生的刑罚降到最低呢?

关键看两点。一点在于数额。数额上最好不要过500元.至于你那个手机,你一方面就应该说,这个财产你被盗之前已经放弃所有权(也就是不被盗也打算抛弃之了,对于无所有权的东西是没有盗这个概念的)。你之所以报案是因为别的被盗物品。还有手机的估价要尽量往低。其他财产也是。第二点就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一个是投案自首(是减免刑的条件),一个是情节显著轻微(比如你说我们是好朋友,只是恶作剧)。这个东西最后如果要判,要移交法院。根据你现在的情况的话。估计不会判,或者轻判。因为那个所谓的半年是有期徒刑的最低限。而你同学的情况还肯能会判管制或者拘役。如果判拘役的话一个月就会出来。管制根本不用进去。1楼说的很搞笑,这个是公诉案件。与受害人是否追究无关。只所以用刑是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对受害人已经产生的危害。

你作为受害人,你可以写一个书面申请,就说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注意,这里“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是“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受害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态度很关键,如果受害人主动要求不予追究,公安机关也认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公安机关如果作为犯罪处理也是合法的。因为,司法解释和法律法条规定的“可”是或然性的,即本案中如果犯罪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受害者也原谅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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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4

第六条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