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补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1:56:01
目前我公司状况:08年下半年提交了一般纳税人申请,目前仍为小额纳税人(商业性质),财务账户已经完成销售额160万。
目前遇到的问题:于06年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额80万),于08年10月份完成交货,现用户(一般纳税人)要求我方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票,由于目前我单位仍为小额纳税人,故只能由税务局代开,同时客户也表示同意,现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票已提供给了用户。
我的疑问是:在我单位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可能09年初就变为一般纳税人),我单位是否需要向税务局补缴【80-(180-160)】*13%的税票(计算公式可能不完全正确),即补缴超过180万的部分?若需要补缴,税务上有无此要求的依据?该部分税是否可以用于其它方面的抵税?谢谢,麻烦能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疑答惑。

不需要补缴税款。一般纳税人的税款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本期销项-本期进行-上期留抵+进项转出
这个和以前的以申报缴税的销售没有关系。

这快真的动动脑筋,差不少税那

不需要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