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逃资金?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17:25
我公司出资110万,另一个人出资90万,我们合作注册一新公司。新公司法人姓官,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姓富。我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法人姓祝,总经理姓汪。后来由于我公司法人祝某、总经理汪某因财务问题被判罪,经股东重新选举换现在的法人。
现在新公司的总经理富某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我公司抽逃资金90万,经公安部门查证新公司的注册资金90万的确在祝某任职时被转入我公司。并将我公司前总经理汪通缉。
请问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罪?上述人员谁应是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分别该负什么责任?现任法人要负什么责任?公安人员通缉前总理合理吗?
我公司该怎么应对?
请专业人士针对问题给予回答!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
现任法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要补足出资。

情节严重,构成抽逃资金罪

构成抽逃资金罪 当时的法人代表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