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提成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12:19
A和B是亲兄弟,C是业务员。
A负责工厂的生产运作,B在A工厂里设立外贸部,负责接单给A的工厂做。
C是B的下属,同样是接单给工厂做的。
B和C之间达成的协议是:按净利润的10%算提成。

现有C接有一订单,从接单,跟单,船务都是C处理过来的。
关于提成问题,B认为应该这样计算:总的净利润中,B自己占50%,A占50%,而C仅占B的50%金额中的10%。
而C认为,不应该在总的净利润中扣除A即工厂的利润,也就是说,自己应该得到总利润的10%,而不是50%中的10%。因为工厂的成本可以扣除,但工厂的利润与C无关。

事情有点复杂,麻烦大家给点自己的意见。
问题补充:有签合同的,但合同中没有写明工资与提成。

A等于是一个外贸公司了,是下单给工厂做的。
难道与C结算提成的时候,还要先问一下工厂是多少利润,然后扣除这个利润吗?
“B在A工厂里设立外贸部”,但用的是同一个公司名称,和同一个银行账号.
我就是不服气,自己付出了那么多心血,不能白白损失那么多钱的。
不知道有没有什么相关的维权法律呢?

我觉得这个与工厂的利润没有关系,应该按单的总金额的10%。如果那样算肯定不合理的,那有那么算的。

个人认为,应当这样理解:
1)“B在A工厂里设立外贸部”是工厂的一个部门,则不应该“仅占B的50%金额中的10%”;
2)如“B在A工厂里设立外贸部”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以自己的名义纳税等,则应该“仅占B的50%金额中的10%”。

事情是有点复杂,但不难理解,是他们兄弟两想给“外人”少赚点。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