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子女抚养费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43:41
• 陈某与杜某婚后6年未育,经查杜某有生育能力,而陈某没有。1991年9月,两人经协商后决定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并到某医院递交了人工授精申请书,其中写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子女是我们的亲生子女”,陈某还向杜某写了一份接受并愿意抚养该子女的保证书。1992年10月,接受人工授精后的杜某顺利生下一子。此后,两人因经济问题多次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较大裂痕。1994年5月,陈某向杜某提出离婚要求,并拒绝在离婚后抚养孩子,杜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陈某抚养孩子,理由是接受人工授精是经两人协议后才进行的。
• 请问:陈某在离婚后是否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应当!根据婚姻法第4章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