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抽逃资金吗?谁是责任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06:18
我公司出资110万,另一个人出资90万,我们合作注册一新公司。新公司法人姓官,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姓富。我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法人姓祝,总经理姓汪。后来由于我公司法人祝某、总经理汪某因财务问题被判罪,经股东重新选举换现在的法人。
现在新公司的总经理富某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我公司抽逃资金90万,经公安部门查证新公司的注册资金90万的确在祝某任职时被转入我公司。并将我公司前总经理汪通缉。
请问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罪?上述人员谁应是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分别该负什么责任?现任法人要负什么责任?公安人员通缉前总经理合理吗?
我公司该怎么应对?
公安机关认定抽逃资金争议不大,关键是该谁为此事负责!请专业律师,谢谢!

你公司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不承担任何责任。
  详细分析:新公司是你公司(110万)和他人(90万)共同出资成立了,即你公司和另一人是新公司的两个股东,相当于是:你公司出资110万,占200万的55%股份;另一人出资90万,占200万的45%股份。你公司出资最多,属于大股东。那么既然是股东,就可以随时都退出新公司的股份,即不再当新公司的大股东,因此股东有权要求撤回属于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资金。那么你公司当初的出资是110万,撤回的这90万并不是另一人的那90万,而是你公司原有110万中的90万(即你公司有权不再当新公司的大股东了,我撤回110万中的90万,剩20万当新公司的小股东,请问另一出资人:我不当大股东了,我把大股东的位置让给你出90万的来当,难道我当小股东还不行吗?),因此作为新公司的股东,有权随时退出新公司和要回110万资金的股份,因此你公司将90万资金转回了你公司就是合理合法的。你公司既然作为新公司的股东,就有随时退出属于自己股份和资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你公司要求退出新公司的股份和撤走属于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自有资金是合理合法的。既然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你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也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你公司还有20万在新公司,那么现在就是由大股东转为了小股东而已,只是股权份额变更了,并没有抽逃资金。即这相当于是当初是考虑出资110万当新公司的大股东的,但后来又决定不当大股东了,我收回90万,即只出资20万,当新公司的小股东,难道都不行吗?我们都是股东,都是平级的,你90万出资人(股东)哪里有强行让我公司当大股东的道理?我现在不当大股东了,我当小股东,难道不可以吗?
  你公司就以上述帮你分析的由“大股东”变更为“小股东”为由来处理此事,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通过上述详细分析,可以看出你公司及你公司的法人、总经理都没有过错,而且也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的人员进行通缉是不合法的。建议你们最好去请一个这擅长这方面的律师一起去给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抗诉,要求公安机关放人。

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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