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加分100!!一个疑难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0:06:31
案例如下,甲运输公司的雇员张某在非工作期间内与吴某驾车出游,途中出了事故,两人身亡,张某所驾驶车辆为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将其车辆出租给乙运输公司,车辆王先生已投保。
张某为孤寡一人,无亲无故,自己拥有部分财产,在事故发生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自己;吴某家属将李先生所在公司、王先生诉至法院,李先生所在公司、王先生各有责任,因王先生财力雄厚法院判决王先生先行垫付所有赔偿(赔偿数额为10万元),张某的保险金无人受益无人继承
问:王先生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找回自己多付财产,减少自己的损失?
学法律的朋友有没具体什么参照的法条,有请细讲;没学法律的朋友道理讲得明也可以啊~赐教~
李先生是乙运输公司的法人代表

1、首先来分清责任。李先生的乙运输公司对于吴某其实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李先生个人更加没有责任。王先生作为汽车的所有人,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王先生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他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关方追偿,主要就是已经死亡的张某。
另外,因为王先生所有的汽车已经租赁给乙运输公司,则乙运输公司对该汽车负有保管的责任。本案中,显然是乙运输公司对该汽车保管不利,因此,王先生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乙运输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来向乙运输公司进行追偿。至于能否追偿,还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了。
2、王先生的车已经购买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应当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因此,王先生首先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减少自己的损失。
3、从你的说法无法看出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人,也没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暂且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吧。张某已经死亡,那么张某的保险金成为其个人遗产,既然是个人遗产,就应当用担偿还其债务。因此王先生在垫付了10万元费用后,可以从张某的遗产处获得补偿。张某遗产有多余的,应当归国家所有。
4、王先生能否向乙运输公司追偿,主要看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不过从公平角度出发,乙运输公司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你要问具体的法条,这有点难度,毕竟本人现在不是在法庭上,如果是为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话,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附上法条。

看得有点晕~~

不过用ABC代替就行了
张某A
吴某B
王先生C
李先生D

1 C 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支付其多支付的费用,并申请财产保全,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 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3 与法院协商,先行支付B的赔偿要求,A的由D支付。

李先生是哪位???李先生所在公司是哪个星球的??? 甲运输公司和乙运输公司是什么关系???王先生租给乙公司的车怎么让甲公司的人开走了???
法院凭什么判决王先生赔钱,我怎么看都觉得王先生其实也是受害者...王先生自己财力雄厚跟这个案子屁的关系...
吴某家属要告只能告张某(但张某身亡,也无亲属,我觉得法院倒可以将张某的财产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