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期限问题。希望得到大家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31:50
76年时,我有祖母太逝世,由于当时社会混乱,我的奶奶没有时间去接管祖母留下的祖屋。[奶奶和祖母太是母女关系]于是,让祖母太同村的某家村民暂时住下或者管理。其中,奶奶多次去看此祖屋,但没有提出不让其管理。1992年左右,奶奶繁忙的事情终于结束,打算自管祖屋,但是这家村民却始终不能还回,奶奶力薄,只好收取房租继续让他们管用这里。2004年后,奶奶身体不适,也没再奔波到祖屋去收取房租。
去年,奶奶告知父母,关于祖屋的事,希望我们收回祖屋,来到时,发现祖屋被拆去,做上了高楼。[是原来接管祖母留下的祖屋,被那家曾接住的村民拆去做下的。]
愤怒之下,本采取诉讼手段,但是,对方却告诉我,我们有20年没有去管继承的事,不能诉讼了!

所以,我想问问大家,这样的20年算数吗?不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的吗?照理说,我们是去年才知道他们拆去了祖屋霸占了土地,才一年而已!我们还可以诉讼!?
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根据你说的情况,解答如下:
1、对方的说法没有道理,你可以在去年知晓祖屋被改造之日起2年内起诉。
2、你奶奶既然收取过房租,证明对方承认该房屋为你奶奶的祖产,你奶奶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本案中最有利的证据。
3、可以到祖屋所在地,找一些知情的村民出具证明,证明房屋是你奶奶所有。
4、你奶奶虽然后边几年内有收租金,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房屋所有,且没有放弃租金。
5、准备好证据后尽快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房屋或进行补偿,交付未交的房租,这样才能最大利益的维护你奶奶的权益。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意见》在诉讼实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是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实效处理。

所以我认为这二十年是应该按照中止计算的,也就是如果按您所说,您是去年知道的,那应该还在诉讼期间

我还有一个疑问,如果你们有能够证明的这个祖屋是你们的证据,可以起诉对方,霸占你们的不动产,要球他们返还,但是这方面的实效问题,我不知道是不是可行

有房产证或是其他登记证明吗,只要是你祖母太的名字就可以。如果没有房产证证明,那证明88年11月后(就是你起诉时的日期往前推20年)你奶奶和那家村民间有租赁关系也可以。
就本案来说,你只要证明这房子是你祖母太所有的就可以了,因为从举证责任分配上来讲,你证明了这房子的所有权归你祖母太所有,那么对方就要证明他们家曾经和你祖母太或你奶奶之间存在买卖房子的事实,照你说这房子没有卖掉过那对方应该没有证据证明的,所有法院应该会判你们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