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做法与相关法律与学生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35:05
如果我们在一个职校里学习,但是学校以“实习”等借口放我们出校打工,而我们三年学历只有不到一年时间在校学习的,有没有法律和说法可以让我们再在学校学习完我们应学到的知识和享受到我们的权益,不行可以少交钱吗;以前学校放我们出去打工就是让中介保我们出去的,但是中介要30%以上的中介费,就是1000元要300元以上,老师要50元每人1个月。我想我们在校不到一年我们可不可以再回校学断续我们以前我们失去的学习时间,而学校的做法有没有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注意第二款、第五款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你们可以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你的学校是违反了相关教育法律,你们可以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也可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