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作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16:51
1983年,我国某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职工季锦龙被派往科威特,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的楼房建设。1985年1月28日,季锦龙被科威特阿米瑞公司司机驾车压死。其后,经中方多次交涉,阿米瑞公司于1985年2月5日向中国港湾公司致函,保证按科威特现行保险条例向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偿付应得的赔偿金。同时,国内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对季锦龙死亡事件进行了善后处理,付给季锦龙的遗孀朱圣兰等人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内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时隔不久,阿米瑞公司按照科威特保险条例的标准赔偿季锦龙的亲属7万余元,此款汇至建筑公司。朱圣兰等人要求继承此款,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建筑公司返还赔偿金,并赔偿银行利息。
被告建筑公司称,根据1986年8月27日交通部发出的《关于外派船员及劳务出租人员在国外发生病、死、伤、残善后处理的通知》,“外派人员及劳务出租人员因国外原因在国外发生病、死、伤、残,我方索回的赔偿费用,一律按照国内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原告则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7号《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所有出国人员在国外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因此,被告建筑公司留置的国外赔偿金应予全部返还。
【问题】
(1)本案是不是涉外案件?
(2)本案件应适用什么法律?
(3)假如适用中国法律,应该适用国务院的规定还是交通部的通知?

第一,原告告被告什么呢?
告不当得利或消除非法占有
那么这是没有涉外因素的,不是涉外案件。
第二,那么财产是谁所有呢,先看财产的来源。
(1)侵权行为――具有涉外因素
按科威特法律得到的赔偿。
(2)那么谁具有继承权呢?
我国法院处理的话,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的法律,科威特法律
科威特法院审理的话适用什么法就不知道了。
但无论适用科威特法律,还是适用我国法律,结论都是死者的亲属有继承权。
(公司怎么会继承呀,公司评什么从死者那得利呀,也不是你的奴隶。)
所以,等于公司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应当按照财产权,返还所有人(继承人)。
第一是本案,第二(1)是第一的先决问题,第二(2)又是第二(1)的先决问题。

另外,这些都是关于所有权、不当得力,国际私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人大制定的)而实现的权利,是民事权利,无论如果行政机关的规定与此不符的,都应该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