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答应对方要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12:44
事情是这样的,妹妹、妹夫离婚,一审小孩判给女方,女方不服男方每月只付400元抚养费,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期间,一天上午10:00左右女方的公公、婆婆来到女方的住处偷走了小孩,当天我们报了案,派出所没有解决好。下午5:00左右做为舅舅的我与小孩的外公发生互殴,他是皮外伤,我的耳朵被他咬了2×0.6的一块,旁边人报了案,派出所再一次介入,当时我的耳朵还在流血,派出所只带我到医院简单包扎了一下,就让我作笔录,做笔录时让我站了,手机响了不让我接,一个小时后才让我从派出所出来到医院挂水。
现在二审已结束了,小孩依然判给了女方,然而小孩的外公现在却死缠着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处理我,法制科让我与他进行调解,可是我们去了5-6趟,第一趟我与我父亲和妹妹还有小孩4人一同去的,还好谈了一些进展,小孩外公答应协调。可是等我们来到法制科打电话通知他来协调时,他反悔了,以后我们再去,一般见不到人,情况反应给法制科,法制科说我们还是要托人找他解调,不让要拒留我。法制科说派出所的卷宗里说我“与我母亲结伙殴打他,派出所来了,我当了派出所人的面还打他”,其实我根本就不会当派出所的面打他的,之前,我不知道卷宗是怎么写的。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现在对方达到以下要求,才肯调解:
1、小孩每个月有两次探视权,可以带回住一夜,暑假寒假带回住一段时间
2、陪偿他医药费1250元,误工费30天*60=1800元,营养费600元等等共计4700多元。
3、终审判决的不属于共同债务的20000元,从新计入共同债务,(即少付我妹妹10000元)。
4、抚养费不执行终审判决550元,而执行原审判决400元。

逐条解答你的问题。
1、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要将孩子带去住上一段时间,这需要你的妹妹(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
2、如果对方因受伤导致未能工作,才会产生误工费,医疗费应当有医院的正式票据为证,营养费也需要医生签字认可的医嘱才能认可,这些你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3、共同债务的认可与否,你没有权利与对方协商确定,因为这是你妹妹的权利,你不能代你妹妹做出代理行为,除非得到你妹妹的同意。
4、抚养费问题,既然已经终审判决了,这同样属于你的外甥的生活保障,除非你的妹妹进行认可变更,否则你还是没有权利代你妹妹决定。

其实对方现在要求这么多,纯属无理取闹,1、3、4问题是对你妹妹权益的侵害,你不能答应对方。
将情况反映给派出所,如果对方拒不调节,你可按照相应的损失将钱交派出所代为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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