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与牵连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6:51:21
王某意图盗窃包里的财物,结果盗来后发现里面确是枪支,遂将其私藏,是吸收犯还是牵连犯,王某盗窃罪与非法私藏枪支罪应该并罚吗

属于法条竞合。而且不是非法私藏枪支罪。应该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相关法律,私自藏匿所配备的枪支和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这里的王某明显是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

查了下书,说说我的看法吧,lz请多加斟酌:
首先不应该断定王某的盗窃罪,因为包里并没有财物——盗窃罪要求赃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所以只应该判定他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这点我和furybear看法一致。
如果王某所盗窃的包里除了枪支还有500元以上的财物,那么我觉得应该判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它们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初学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不属于法条竞合,是牵连犯。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或多个罪名,比如合同诈骗既触犯合同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合同诈骗吸收一般诈骗。
本案中,王某盗窃和私藏枪支是两个行为,但是盗窃时不明知是枪支,同时,由于枪支在我国并非商品,无法作价,而盗窃罪要求物品必须有价值,所以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是不构成盗窃罪。
牵连犯是指作案的准备或结果触犯另一条罪名,如甲为杀死乙,盗窃军刀一把,持刀杀人,其盗窃行为是为了杀人准备,犯盗窃罪和杀人罪,这时择一重罪处罚,即只定杀人罪。
所以本案中,王某只犯一个罪名,即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他的盗窃行为不够判罪。)不存在吸收犯、牵连犯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