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残疾临时工没有合同没办养老怎么退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51:55
在事业单位的“残疾临时工”从1974年工作到现在,工作了三十几年,养老没办、合同从来没签过。2007年1月份我妈妈达到退休年龄50岁了。可是单位2007年11月29日给了一张解聘的条子,上面用写的我妈妈的名字都是单位里的人写的。我今年才知道这件事情。不知道我妈妈怎么退休。还有医保问题怎么办。而且具我知道的单位里发给我妈妈有十几年的工资都没有达到过我们武汉市的最底工作标准(一直都发的是279元)
我今天还专门跑了劳动仲栽和人事仲栽很员会,他们给我的答复,劳动仲栽说,这种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签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出现了劳动主面的问题他才管,这个事要找人事,我去找,他们跟我说这种事在武汉多了,他们都在2007年底把这些“临时“全部解聘了,不存在退休。从2008年这两种单位招的人全都签了劳动合同。办了养老。我是现在才知道他们给了我妈妈这个2007然后11月份的解聘单

说实话,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应该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如果从被解雇后每次为此事而向有关单位反映或要求解决此事情的情况下,你同样有权向劳动局或向人民法院上诉。

但我估计胜算的把握不大,因为事业单位往往与当地各个部门都有关系的,如果单从法律的角度当然是有把握。

你可以以其它方式去尝试,
1、向上级政府信访办一级一级上访。
2、也或以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反映一下,(试试看)
3、到中央电视台复兴论坛中发贴,留言。

老实说,我父亲的情况与你母亲的情况极相似,虽然官司是赢了,却最终没能况现。

“工作了三十几年”
根据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你妈妈在单位工作了三十几年,已经满足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妈妈法定意义上已经与单位构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解聘行为无效);

你们可以首先要求单位补办退休手续,如果其拒绝,则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在拒绝,则向法院起诉单位。

3、“单位里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