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准备与一批收费员终止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20:27
我们是一年一签的合同工,(从2008年1月1日签至2008年12月31日止),11月15号分公司下达通知,决定对所有收费人员(生产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末尾淘汰制度,终止续签合同。考试内容:10个月绩效得分,综合测评,业务考核,三大项,现在的下岗率还不知道。请问:分公司这样做违背新劳动合同法吗?通知的程序合法吗?
我现在已经有7年的工龄了 说不签就不签了么?

1、分公司这样做违背新劳动合同法吗?通知的程序合法吗?
  公司的做法是不违法的。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法律并不要求企业提前通知员工不再续约。你的单位提前45天通知你,做的比法律规定要好。
  2、我现在已经有7年的工龄了 说不签就不签了么?
  可以的。但是要给你经济补偿。你工作7年,应当给你7个月的月工资。

  参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