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戴西在《宪法研究导论》里,对法治内涵作出的界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1:44:40
简述戴西在《宪法研究导论》里,对法治内涵作出的界定

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涵义,或者说是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者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制着其他公民法律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作为其他的一些国家所谓行政法之底蕴的观念是,涉及政府或者其他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载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样的观念的确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忤。
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述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的构成一部宪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是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的,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私法原则得以延伸从而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