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具有解释权,请问这种解释权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进行的?是专门出一本书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2:36:59
还有解释权不是分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立法解释,请问这三种解释是否都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解释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权利由宪法规定。
2,通常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法律解释案的表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4,表决通过的法律解释由常委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5,相关法律规定:
(1)《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的第四项即:解释法律;
(2)《立法法》相关规定:
第46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49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应用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1954、1978、1982年宪法和2000年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最高立法机关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完整的、当然的立法解释。
除此之外,还并存由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组成的“具体应用解释”;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肯定这种制度,但也没有明令废止支撑这种制度的有关法律文件,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具体应用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其中,由“两高”对于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行使司法解释职能。因此,立法与司法乃至与之相适应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无论在字面还是法理依据上均是很明显的。不时出现的高级传媒的失误,从另一个方面实证了普法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

行政解释 是指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