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51:04
案例一:
胡先生1999年因鼻咽癌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病情稳定。2002年6月,胡先生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险,由于代理人是朋友介绍来的,他感觉不便推拖且认为自己身体不错,当时就没有将自己曾患鼻咽癌的情况告诉代理人。
2003年1月,胡先生因发热,颈部淋巴结肿大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住院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胡先生1999年曾因鼻咽癌接受住院治疗的事实,术后病理报告确诊为鼻咽癌颈部淋巴结转移,于是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住院保险金并解除此份保险合同。
问题:
1、胡先生投保的是什么保险险种?
2、胡先生在投保过程中的过错是什么?
3、胡先生的过错的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
4、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住院保险金并解除此份保险合同是否合理?

他投保的是住院医疗险,各家公司名称不一样,在中国人寿是国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胡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胡先生的过错是过失。
合理,保险法明确规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故意不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过失不告知的无息退还保险费。
呵呵,但愿能帮上你!

1、投保的是住院医疗险。

2、过错是没有如实告知。

3、是过失。
解释:过失遗漏是指投保人就其告知义务范围内的事实,知悉或应该知悉其情况,但因过失而未能说明。投保人因过失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应当了解,但由于疏忽没有了解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标的的有关危险情况应当了解,但由于大意没有了解而未能如实告知。
题目中有提到“认为自己身体不错”,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并不知道自己身体异样,那就构不成故意。

4、合理。
解释:根据《保险法》17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希望对你有帮助!

险种就不清楚了,过错可能不在他身上,也许在业务员身上。如果买的时候业务员问过身体情况,但胡没如实告知就算故意,解除合同正常,如果买的时候业务员没问过身体情况,那就是业务员的过错。

险种就不清楚了,他没有如实告知,这点很重要。此过错应算故意吧!保险公司这么做是合理的。不知当时的那个代理人有没有问他一些身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