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的后有关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9:42:39
我2003年12月入一家公司工作,合同至08年12月18日到期,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将所有合同的时间累计共5年,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员,今日才将通知给我,我能拿到补偿金吗?几个月的工资?
还有是否是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没得赔偿吗?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是因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并不是合同期未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经济补偿不能按照你的实际工龄计算。因为2008.1.1前的旧劳动法没有规定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可以不支付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2008.1.1前签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关系在2008.1.1及以后建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实际用工日(劳动者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2008年1月1月起,如果你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你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你在某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