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出口配额对大国和小国的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7:14:19

自愿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简称“自限制”。它是进口国的政府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 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如果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包括一项政府对政府的协议,那在正常情况下是指一项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而且往往具体规定出口管理规则、磋商权利以及对贸易流量的监督。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美国,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在法律上与具有严格定义的自愿出口限制是有区别的。涉及工业参与的协议往往被称为自愿限制安排。这些自愿出口限制形式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属于法律性质和字义方面的,对于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影响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影响:

  第一,在进口国家中,不受自愿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产品价格可能超出世界价格;事实上后者可能不跌,特别是如果进口国的市场很大,而且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充分实施的话。在这些情况下,不受限制的供应者可能把出口品转向受到保护的市场,从而使贸易格局遭扭曲。在1977年日本和美国达成关于彩色电视机有计划地销售的安排的时候,日本在美国的这种电视机的进口份额中约占90%。两年以后,日本的份额下降到大约50%,而南朝鲜和中国台湾省的份额有很大的增加。结果是对南朝鲜和台湾也作出有计划地销售的安排。

  第二,可能使进口国家和其他国家里的新公司 都得到鼓励进入那个受影响的工业部门,进行那种在自由贸易的进口水平下可能效益不高的投资。

  第三,在出口国家里原有的受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影响的公司可能设 法通过第三国进行出口以避开这些限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