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若干问题(法定、公示公信、一物一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22:37
1.各自的含义。法律中的体现
2.为什么要确定上述原则
3.有什么缺陷?如何改进

法定: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才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具体内容也是法定的。因为无权关系到第三人的权力行使,因此要法定,不能像债权一样自由约定。
公示公信:因为无权对第三人影响很大,所以必须对第三人进行公示,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对第三人就有公信的效力。
一物一权: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不相冲突的可以有多个),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如果有多个相互冲突就无法行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