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问题,公司是否违法?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30:46
我在一个模具公司工作了23年了,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想把我所在部门(注:只是一个部门,部门共8人),转让给其它公司(包括:设备和员工)。现在公司给我们两种选择:1.到另一个公司去工作,待遇和以前公司一样(工作年限,年假),公司没有任何补尝。(注:另一个公司是新建的,公司场址现在都没有定下来)2.解除合同,公司赔尝12个月的违约金。(公司并且要求:我们在一周内答复它)。我想知道有没有更好解决的办法。如果去的话有点亏,公司也没有补尝,这个种情况公司是不是违法的?我如何选择比较好?

1、“如果去的话有点亏,公司也没有补尝,这个种情况公司是不是违法的?”
你如果自愿去新公司,你可亏大了。公司的第一种方案显然是违法的,第二种方案中的补偿,显然少给了不是一星半点啊。
2、“我如何选择比较好?”
你工作23年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你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23×2即46个月的工资。不管那种方案,如果公司给你的经济补偿金不到位,你就不要接受。
以上各位回答的12个月,仅限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模具公司的工资,应当不至于“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吧?如果你的工资水平达不到上述标准,那么不存在12年最高限额的问题。
参看相关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到另一家公司去或解除劳动合同法,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3、先拿经济补偿金再说吧。
4、不拿经济补偿金到另一家公司去,如果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