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顺位是设定顺位还是实行顺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48:03
抵押权是有顺位的,请问这个顺位是设定时的顺位还是实行时的顺位?

是设定抵押权的顺位,进行追偿

抵押权的顺位,也称做抵押权的次序,顺序。是指抵押权人因担保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之间受偿的先后次序[①]。对此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排列顺序;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排列顺序;已登记与未登记并存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在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中也有关于抵押权顺位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中,在《担保法》中对于第四十五条中规定说: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排列顺序。对此规定学界中产生了争议[②],他们认为之一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其理论根据在于《担保法》第四十三条抵押物的自愿登记的规定,抵押物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既然都为等级,均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时又以合同生效的顺序决定顺位,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对此,《物权法》中做了相应的修改,没有再提及合同生效问题对于抵押权顺位的影响。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遇到抵押权未登记的状况,应该优先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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