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财产分配问题、请法律相关人士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0:03:52
案情分析
一对老人分别有子女三人分别是A、B、C,之前由于B的关系与父母不好,老人与A和C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证处签署一个财产公正协议,内容大致为未来父母的房子和财产出现分配情况,将没有B的。

随后,当地乡政府占地,给予老人三栋房屋(小产权)、30万余元,老人在搬迁协议上签字确认后立刻把三套房屋(小产权)分配给A、B、C三个人,房产证(小产权)上分别写着A、B、C三人子女的姓名。老人住在A的房屋内,由A照顾养老送终并把30万余元交给A保管。

不久前,C带着父母去法院提出三个要求:
一、A、B、C目前的房子分配不均,应返还给老人、由老人自由分配
二、由A保管的30万应返还给老人、由老人自由分配
三、B、C将每月给老人赡养费,费用的一半给老人、一半给照顾老人的A

请问:
1、房子是否会重新分配?
2、收集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分配房屋时候,是老人自愿分配给B的(目前老人不承认是自愿分配的)
3、当时分配房屋时候在场的证人证词是否有效?
4、当时公证处公证的证明是否有效?
5、房产证(小产权)上所写的人是否有房屋的处置权、分配权、所有权?
6、A保管的费用是否应该返还给老人
7、赡养费的费用应依据什么标准支付?如何确认B、C真实的支付了?

1、房子不会重新分配。虽然老人在之前立过遗嘱,取消了B的继承权。但是在后来又实际给B分了房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行动在事实上变更了遗嘱的话,以其行动为准。

2、老人不承认也没关系(事实上即使他承认,也不是证据而只是单方陈述),老人是否自愿分配给B,关键要看在拆迁补偿和房屋产权办理的一系列过程中是否有老人自愿的证据,比如对拆迁方案的签字啊,办理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登记啊等等,所以你们去政府机构查阅是最直接的。当然,如果有现场见证过分配过程的人也可以做证人,但是必须是与你们家无利害关系,并且一般要求3人以上。

3、证人证言当然有效,但是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记忆的模糊以及其他心理因素等等而降低其证明力。

4、有效,但根据第1点的理由,已起不到什么作用。

5、关于“小产权”的房屋,各地规范不一,国家总的精神是不提倡小产权房,但是对于小产权的效力,可以比照城市房地产制度(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城市的土地是国家的),我认为对房屋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但对房屋所建的土地无权这样。

6、如果老人和A之间的确是保管关系,那么A并没有取得30万的所有权,30万还是老人自己的财产,老人可以提出终止保管关系,让A交回财产,老人可以重新在继承人之间分配(这一点与我刚说的1并不矛盾,老人只是处分了房产使得公证遗嘱中房产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有效)。

7、可以参考当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可以让老人打收条作为BC支付的凭据,如果不放心,还可以通过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街道办、社区等等机构代收代付并出具凭证。

我来回答你吧:
1,房子不会重新分配,因为这是老人的遗嘱,况且还有公正处的公正,按以后继承的话属于遗嘱继承,是优先与法定继承的
2.你们当时在场的人就是证人,虽然效力不是很强,但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肯定有效,公证处的设立就是为了给这些协议、合同附上法律效力
5、有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为该房所有权人,对房屋可以行使各种权利
6、这个应该由老人自行决定,不需要法律规范
7、可以根据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给,每次给生活费时可以要求开收条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