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32:00
现在有个工程,建设单位(甲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2007年4月份拟订了招标文件并在当月选定了中标单位(乙方),然而由于甲方关于土地这方面的手续办不下来,导致无法领取施工许可证,一直拖到2007年11月份才办完手续并和乙方签定施工合同。
接着,问题就出现了。由于2007年11月份和4月份材料价钱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动(特别是钢筋),而且省建设厅在2007年5月1日发布了一个文件,把人工费的单价调高了。导致乙方和甲方重新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完全和招标文件不符,而且需要补人工费和钢筋的差价
所以,按上面的情况,我想问的是,1.后签定的这份协议已经更改了原合同的主要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吗,是后面这份协议的效力大还是招标文件?2.施工方面签定违背招标文件的协议这种行为有什么不妥吗?3.防止以后出现纠纷,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毕竟是甲方原因拖延了乙方开工日期和合同签定)
原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补充协议签定为按定额计价结算,包含政策性调整.在这种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的事件,乙方和甲方后来重新签定补充协议,是否合理有效?

如当时招标文件中规定 是一次性报死的方式进行报价 那么补充文件在违背招标文件原则的条件下是不具有发力效力的 但是可以和甲方协调 多做做甲方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照你的说法实际上甲方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时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
其后签订的补充协与招标文件有较大偏差但由于是甲方引起的,其实就已经是甲方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一个协商议定内容,是施工单位和甲方之间协调的问题了。
如果你是招标代理机构完全不必因为这个而费心。
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但是属于补充议定协议的话,应该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