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3:53:16
请详细说明,并举例。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同一般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是有差异的,但本质上还是体现了社会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同时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接触媒体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弱化保护。

  《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的规定,是公认的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是有别于普通人的负有特定义务的特殊主体,例如他们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听取公民的批评和建议,而普通人则没有这样的义务。虽然对于新闻侵权诉讼,审判机关提出了"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但是人们发现,法院在审理属于舆论监督引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起诉的名誉权案件时,同审理与舆论监督没有关系的、由普通人起诉的名誉权案件并不存在原则的差异,就是说,由于舆论监督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同普通人之间的甚至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律上是一样处理的,这就没有体现舆论监督对象应当承担的特定义务、给舆论监督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增加了舆论监督的困难。有的官员,明明有错,却抓住批评他的新闻中的某些不够恰当的用语或者个别事实的出入,同批评者打官司,打赢了,他的那些本来存在错误也一风吹掉了,即使打不赢,也要使批评者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是同我国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所以人们频繁使用"公众人物"这个概念,主要还是立足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实际和新闻侵权诉讼的现状,要求根据宪法精神,把舆论监督对象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化,这就必定要求对作为舆论监督对象的"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予以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予以适当宽容。

  这个要求是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呢?恰恰相反,由于公众人物通常居于强势地位,适当弱化对他们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正是为了坚持平等原则。人们列举了这样一些理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