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0:53:50
我在浙江一小城市的菜场开了一家零售店,我的店屋前有一块空地,过去一年里我都用来摆个摊子卖水果。11月的时候,菜场进行了一年一次的投标,他们出了一个“公告”,规定我的店屋的标底为12000,在主公告公布后,又在店屋前规划了一爿地摊,定价为5000,因地摊与店屋连带,无法分开经营,招标方又出台了一份补充公告,在补充公告里规定“地摊与店屋同标”。既然写了是“同标”,我就理解为是两个加在一起投标,那标底就是17000了,后来我以20000多的价格中标了。但是现在招标方居然跟我说,店屋是主标,地摊只是在店屋中标后以5000的固定价格附属给店屋中标者的。那就是说我投的20000多只是店屋的钱,我还要再给他们5000块的地摊费!
我很不服气,很明显得就是被忽悠了!但是我又苦于找不到什么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无奈只好在这边发个帖子,看看有没有行家可以帮忙解释一下这个“同标”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下面的1还是2呢?
1.店屋标底12000加地摊标底5000,从17000起投,最高者中标,店与地摊一起投标。
2.店屋标底12000起,最高者中标,中标后另外加付地摊款5000块,先投店,店投中后再加地摊款。

在这里先谢过各位了!
张律师,真谢谢您的回复,,关于重大误解,我回去后又查了一下,发现这个还有过错方与非过错方之分,,我想问一下,如果对这次投标我以重大误解为由提出撤销,那过错方又是谁呢?他们会不会向我们提出索赔呢?谢谢了啊。。

你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合同。

首先,我国招投标法中没有规定同标的概念,故只能通过生活中一般的常识来进行理解,故你这么理解也没有过错。
其次,招标方没有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该同标的定义,造成投标人理解歧义,故应认定为招标方的过错,以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来定义。
再次,即使一定要说你存在过错,也是次要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