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收养规定的收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8:47:45
我有一亲戚97年11月捡到一女婴(当时他已有一男孩10岁左右),到目前已经共同生活十一年了,还没有办到户口。大队计生办说要罚款几万才给出具事实收养的证明,不知道大队这种说法是否有理?

请大家不贴收养法、这样那样的规定了,那些东西我都看完了,但就是没有找到计生办可以罚款的规定。

希望大家给点建议,这种情况我亲戚应该怎么做。
我们也知道不符合收养规定,但也不想再将小女孩丢一次,或者送到福利院。就因为没有那些证明,派出所不给办户口,说是必须要有事实收养关系的证明才可以。而本省政府在2006年有一个文件,其中说,“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此我们认为是可以按正常程序办户口,而不需要交什么罚款。但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的前提,就是要有计生办给的证明。如今该怎么办呢?难道只有交罚款一条路了吗?

要罚款才给收养证明,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们就是想收钱,如果交罚款了还不如直接给上户口呢,干嘛要开收养证明啊,就当自己生的孩子,没必要和他们说,可能你们还真不符合收养规定,找一律师咨询一下吧,孩子已经养了好多年了,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你可以上法院去起诉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