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人如何划分?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6:58:01
事情是这样,我叔叔所在某矿业分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在一日工作结束后,并没有把剩余的炸药放回仓库,在野外私自点燃,造成自己死亡,其他两人受伤(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并无其他重要经济财产损失,我叔叔是这个分公司的一把手,这样的事故责任是应该由死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其他人承担。
另外,我叔叔对这起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吗?
还有死者的行为算是刑事犯罪吗?

请真正知道的人回答,不要粘贴复制!!!答案准确另有加分!!!
看了大家的回答感觉有的人误解了我的问题

我的意思是: 违规操作的那个员工已经死亡!不要再和我说他是什么工伤不工伤的,没人关心这个,他不知道害了多少人!

问题1: 这个下班后私自违规操作导致自己死亡,且致使其他两名现场人员受伤,我叔叔单位需要为这个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问题2:我叔叔单位需要为这两名伤者承担责任吗?

问题3:我叔叔是这个分公司的一把手,他会受到处分吗?主管野外工作的安全负责人会受到处分吗?

请以我叔叔的角度,还有他公司的角度来分析,谢谢大家!!!
加分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总 则”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你说的情况,解答如下:
1、你叔叔单位不用承担责任,此次事故属于死亡职工违反规定,自行点燃炸药,系个人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
2、不用。这两个伤者可以向死亡职工的继承人进行索赔,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基于道义上,单位应当适当进行补偿。
3、你的叔叔不会被处分,最多就是单位内部进行罚款,毕竟他的管理有失责。主管野外工作的安全负责人也会在单位内部被罚款,没有其他责任。

该职工并非在履行职务期间(工作结束后)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单位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当由职工本人承担。
死者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

根据具体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其相应的责任。

问题1:这个人是公司的工人,他拿走公司的炸药是违法的,但根据有关规定炸药是国家控制的,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他拿走了就说明你叔叔管理不严,有失职的嫌疑,所以说你叔叔有一定的责任。
问题2:虽说是死者违法代出炸药使用,他是主要责任人,但由于你叔叔单位管理不严,至使炸药违法使用,给别人造成损害,所以你叔叔单位可能会承但连带责任。
问题3: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