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被人遗弃的小孩,如何收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13:31
我是一个离异的女性,已生有一子,不过两年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他父亲.几天前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捡到一名被人遗弃的男婴,宝宝才两个月多大,没有出生证明,只有一张打印的纸上写:“我是一名未婚妈妈,因孩子的父亲不负责任抛弃我们母子俩,我实在无力抚养这个孩子,希望好心人捡到后能好好对待他,好人一生平安。
孩子的生日是:2008-9-29 孩子姓刘”

我自已有稳定的事业,收入不错,我很想收养这个小孩,可是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是否能收养这个孩子?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孩子是否可以让他姓自已的姓氏?
现在孩子就在我家,不知如何处理才好,急~
可是这小孩我养了许多天已有感情,万一被送去福利院多可怜?公安局不给我收养该如何啊?我这种身份应该属于无孩,可以收养这个宝宝吧?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要领养孩子,领养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然后到当地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养。

一般单亲家庭是不让收养的,首先好象是到民政部门申请领养,民政部门要审察你的一些个情况,然后再决定你能否领养。

交派出所,让他们帮你办这事,

先报警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