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阐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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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至善,实现正义

法律就是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中有一句精辟的论断,即“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表现”,它“完全没有感情的”,因而能够避免“一切情欲的影响”,而“人类的本性(灵魂)对谁都难免有感情”。因而建立在对人的绝对信任基础上的人治只能是乌托邦的幻想,至少并非对每个人都能奏效。
1)社会与国家——法治限制特权专制
在亚里士多德眼里,法治应当是个二元概念,应在社会与国家、社会与公民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相应地一人之治也就具有双层的含义。首先在社会与国家层面,法治应当优于作为统治团体的国家的一人之治。这一层面的法其实是一种社会与国家的契约,国家基于其较强的管理调控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于是社会授权国家行使部分社会管理权力。然而亚里士多德也觉察到“一旦一个人拥有权利,地位独尊以后,它心灵中的意愿和欲望也会随之膨胀。”“当一个人或若干人所组成的一个团体,势力增长得过大,以至于凌驾整个公民团体时,这特殊的地位常常会造成君主专制或门阀寡头政治”。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政体,国家就应当确立最有权威的理性规则,“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 而这种理性规则的约束便是法治,因而在国家与社会层面,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制约国家行使权力,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他放弃了柏拉图试图从道德着眼,给予统治者高度的政治信任。他在“宁要法治而不要人治”理念的指引下提出,统治者要实施统治,自然要使自己的意愿服从实施统治的法律。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优秀的统治着,他应该具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重品格, 即作为一个统治者,你应该懂得如何正当运用所赋予的权力去管理、引导、服务于人们,同时你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被统治者,因为你的权力来自普通民众的赋予,因而你又时时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中,你不能滥用或违法使用民众赋予你的神圣权力,否则你的行为便失去正当性,随之而来的是体现民意的法律的惩罚。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亚里士多德朴素的“民本思想”,作为一个国家管理者,必须首先将自己放于一个被统治的地位,在民众的监督压力下,明哲谨端行事,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所作出的行为才能符合民众的合理期望,才能获得管理社会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从而完成从被统治者到统治者角色的转换。 在国家与社会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