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 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41:23
2005年6月25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规定一年后,劳务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但到了2007年12月12号公司无故要求从新签订合同,并且合同期限是自2007/12/12至2008/12/11,期限到后,劳务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同时保证工龄自2005年6月25日起算。
但是到2008年12月2日公司通知终止合同,只愿付一个月赔偿金。
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得到3.5+1个月的赔偿金???

你们公司肯定是为了逃避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觉得你应该能够得到你要求的赔偿金,但是应该由两个条件:
1、保有你在2005年6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2、能够证明你一直在此公司工作,即你和你们公司一直在履行劳动合同,比如你的工资单,或者你们公司向你账户划钱的明细等等;
3、最好你说的“保证工龄自2005年6月25日起算”能够在你现在的合同里有所体现。
先去劳动部门投诉,如果不行申请仲裁,还不行,那就到法院。只要你手里有准确确凿的证据就没关系

公司做法没错 合同到期终止原来是没有补偿的 只有没到期解除合同才有的补

但从08开始终止也有补偿了 所以给你1个月的

提示 你问下劳动部门当地对08年前的年份 有无终止的补偿规定 如果没有

你只能拿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