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1:13:41
、张某于2005年8月依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了一幅画作与若干张照片的所有权。画作与照片均无署名,但画作右下角和照片背面均标明完成于1975年6月。就此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可否发表该画作?可否发表这些照片?(2分)
2、在未能得知该画作作者的情况下,该画作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自何时起算?至何时终止?(6分)
3、在未能得知这些照片作者的情况下,这些照片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自何时起算?至何时终止?(6分)
4、2006年9月,张某将该画作与照片同时发表;2007年3月,经证实,该画作与照片的作者均为李某,而其已于1989年去世,但李某之妻刘某仍健在。那么,该画作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自何时起算?至何时终止?这些照片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自何时起算?至何时终止?(12分)
5、张某发表画作与照片时,得稿酬若干。你认为胡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返还这些稿酬?并请根据著作权法原理阐明理由。(14分)

不同于jjzheng23的回答

首先 这幅画作应假设是没有被发表过 而此处的照片应该是指画作的复制件 否则就没有分开讨论的必要了。

1 根据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 第13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原作者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所以张某有权发表
但 这个照片是画作的复制件的话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就不能发表了

其余一致

1.都不可以。属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所有人不能获得著作权。
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起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即1975年6月,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同上
4.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始于作品完成之日,终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也就是2039年12月31日。
5.胡某是谁?打错了吧,是刘某吧。有权。因为李某为在作品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不应著作权载体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李某死后,其著作权由其妻子继承,故刘某有权要求返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