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收学生手机是否有权拍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5:35:39
我们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上学,并扬言一旦发现,第一次没收手机并将其拍卖,拍卖时被没收学生家长享有优先权,拍卖的钱用来奖励贫困优秀生:第二次在被发现就开除。请问学校是否有这样的权力?希望了解法律知识的朋友帮忙解答!(最好能列举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

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

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

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