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与总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4:46:27
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为什么?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

我选B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母公司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