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块手表应归谁所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11:44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手表以低价格卖给下班回家路过的工人陈平,请问这块手表应归谁所有?

张军所有,购买时拥有发票,就有所有权。

1、"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若有法律效用。那么,王进就只能得到商场销售手表所得的财物。那么物权就过渡到张军,进而又通过赠送过渡给杜兰。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当然不能拥有物权,陈平时在低价情况下购买。不能说是受骗。(心中应知是赃物)因而,小偷与陈平的口头交易合同是无效的,相反,陈平的行为严格上是在帮小偷销赃。因而,手表将返还杜兰,他的损失将自食。
2、"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若有法律无效用。物权将返还王进无疑。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张军
王进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去认领,即为放弃该手表的所有权,而后张军买去,是经过合法手段获得该手表,他即得到该表的所有权,虽后送与其女友,又被偷去,但是他还是拥有所有权,小偷将该表低价卖与陈平,但是应为是赃物,卖与买都是违法的。

陈平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