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超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0:41:49
昨天国税局给我打电话说我公司8月份的核销单没有信息,今天我去外汇局,里面的领导说8月份的没有核销,回来我查证了一下,是以前在我公司实习的一个会计做的,他忘了提交数据,我想问一下,国税局的规定是90天必须核销,超期要转内销。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因为8月份销售额很高。求各位高手给条明路
视同内销补税后退税怎么办呢?还有么?

你们可以补办相关的出口核销手续的。

然后再申请退税。

你现在要视同内销补税。

这个补办的手续跟你们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几乎一致。

核销单核销期限是210天。

重复一遍,90天是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期限,是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计算的。
核销单核销期限是210天(自出口之日起)!你还没有超期,现在核销还来得及!

下面是相关规定:
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做出以下调整: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希望各位不要乱说!会误事滴!

更正我以前的回答,开青眼同志说的对的!

超期要做内销处理的,如果你当地的国税局很严格的话,估计是要做内销了。
去国税局通通关系商量下吧。好运啊。
内销以后补税是国税的事情,和退税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