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别 私有(房改售房)是什么性质?能否出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11:30
从私人手中买了一套房子(未办房产证),等办下房产证,发现产别那一栏写着“私有(房改售房)”

请问这中类型是什么性质?我能否出售这套房。

房产证编号为 个旧市房权证(私)字第XXXXXXXX号

是房改房,按照规定,房改房出售是不会被收回的,但是如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那么,上市出售会有障碍:
  1、房子不是以成本价购买的,而是以标准价、优惠价参加房改购买的,那么首先需要补足成本价,在北京,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成本价(北京市区按照1560元计算)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在补足成本价之后就可以上市。
  2、原产权单位为中央在京国家机关、中央直属企业的,需要办理央产上市的相关手续后才能上市交易;如果原产权单位为军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校园内)的房产目前依旧无法上市。
  3、单位对于上市交易有明确的限制并且在原《购房协议》中明确注明的,需与单位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现在已经没有制约力了,国家规定上述两条约定不得制约房产上市交易。

  大概就是这些,房改房属于个人的产权,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列的,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交易,最好是到单位房管部门详细询问。

  现时房改房上市已经不需要原单位同意,只要业主有房产证,产权清晰,没有被法院查封或者不属于房改重购案,就可以上市交易。至于要交的费用,则视乎业主当初是以标准价还是成本价购入,是否已购买公摊面积,购买时间是否满5年。

  所谓标准价,就是原业主用低于成本的价钱向单位购入,办理房改上市时,就需要将增值额的20%收益,补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顾名思义就是以成本价购回来的房屋,比标准价贵,这类型房改房上市,除了地价外,是不需补交增值额给原产权单位的。如果未购买分摊的,上市时就需要补购分摊款,分摊款的计算方式大致如下:分摊款=分摊面积×评估单价×10%(高层为20%)。

  另外,房改房上市还要交地价,税率是1%,即使房产证备注有地价注记的(即“使用年限70年,从××××年××月××日起”),都要将地价补交给单位。

  如果房产证的出证时间够5年,就不用交5.5%的营业税;如果未够5年,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的缴款时间、或收款收据的缴款时间、或购房合同签署时间超过5年的,同样可以免征营业税。